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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達明:從錄影片段所見,頗難講得通朱經緯當時是使用適當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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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晴朗的一天出發 二零一五年八月六日 張達明電話訪問發言

「沒指定目標」這說法,我看不到法律理據。他的意思是根本不知有人(聽不清楚),看片段似乎會覺得這說法匪夷所思,即是見到前面的不是人,是黑影、物件。我相信他不是這樣說。

但一定要知道這個人是陳志雲才對著來打,如認錯人就不是,法律上對普通襲擊來說,這不是考慮點。即使你對著人群,在這人群中你不知道哪一個人,或誤以為這人群中有或沒有某一個人,法律上這也不構成辯護理由,對於普通襲擊罪來說,這不是法律的考慮點;這是常理,就算我不認識你,但我兜頭兜腦打落你度,那(我)也是犯了法。

(若他是打空氣嚇吓你哋,你碰巧經過,我唔覺意打到你,那會否等於沒有施襲?)那就有可能。這些罪行需要有意圖,若我郁手嗰吓根本不察覺身邊有人,我以為是空氣,當然法律上有個概念叫reckless,魯莽的情況,其實你應該知道有明顯風險會打到人,但你完全不理這個風險照打落去,這也可構成襲擊。但我相信都似乎不需要應用這些較複雜的法律觀點,你看片段,似乎很難講到他是想對著空氣來打。

至於第一點(是否適當武力),法律上這是需要考慮的元素,究竟當時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若是,那就不會構成襲擊罪,那是他合法行使的權力,等如警方拘捕一個疑犯,疑犯掙扎,我用警棍或適量武器去制止、拘捕他,這不會構成襲擊罪。這個是看事實去做判斷。但大家從錄影片段去看,我覺得頗難去拗得通當時他是用適當武力去執行職務。

律師司(檢控)的考慮是根據法律而不是根據警方的內部指引。以我理解,警方的內部指引也根據法律規定來撰寫,他不夠膽當法律不容許時,他的內部指引覺得可以做。我暫時了解是沒有這種內部指引。

未必可以簡單地(憑棍打動作是由上打下去而理解為不是適當武力)。以我理解,使用警棍的內部指引主要關於需要用警棍防止兇徒襲擊警方,或需要用警棍令到對方暫時失去抗拒能力。這件事,我從公開報導所看,他用警棍不是在一般情況使用或是打你,他是想用警棍驅趕那些人,等你走快些。嚴格來說,我自己的理解,(內部指引)不是針對這種情況,打頭或打手那些,是預咗你想打落去、想打到佢痛,那你當然唔好打頭,會打傷佢。

無論如何,焦點不是內部指引,而是在那情況下,你有沒有需要用警棍,或用手去推人走;如果你真的打落個人度,這也可能有問題。所以還是回去癥結的問題,在那個情況下,你究竟有沒有任何理據去(支持)使用警棍去驅趕人群,打落啲人度,其實是合理武力或適度武力?

律政司決定是否檢控,第一步要看證據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是否告得入,第二個考慮點是公眾利益。相信在這件案件,第二點沒甚麼需要考慮的,若有充份證據證明有關人士是用了不適度或不合理武力毆打途人,在此情況下應該要進行檢控。所以都是看證據。程序上,因為此事引起社會關注,特別若律政司方面覺得證據未必一定肯定,我相信,按過往一般做法,他會尋求外間的獨立法律意見去釋除公眾疑慮。但看過片段後,其實都幾手板眼見,幾明顯是襲擊的話,那他也可以拍板去檢控。

程序上,若律政司想不檢控,他應尋求獨立的資深大律師的意見。我也是基於公開報導,例如我沒機會看到朱經緯的個人辯解,我覺得不能這麼快公開審判他一定有罪或沒罪。簡單來說,律政司看完後,覺得證據充份,(可以)進行檢控,那就快些做。但若他自己也有疑問,或傾向不檢控,(我相信)他必須尋求外間獨立的資深大律師的意見,看他是否也是這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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