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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警方濫權檢查市民手機通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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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2月9日發生「立法會垃圾桶爆炸事件」後,警方在本週立法會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版權修訂」)期間加強立法會大樓附近的巡邏及保安,然而在警方加強戒備過程中卻造成不必要的滋擾和打壓。昨晚(12月17日),有市民參加由鍵盤戰綫舉辦的集會後,遭十名警察包圍並要求搜身及查看手機內容,警方更用手機拍攝他與其他人在通訊軟件中的對話內容,嚴重侵犯市民的私隱。
根據《基本法》第30條:

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關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據報導,警方對有關人士搜身及查看手機內容時均未有提供任何原因,因此警方當時的作為是毫無根據;即使《警隊條例》賦權警察可搜查任何可能對警員構成危險的東西,或與犯罪行為有關的東西,然而這並不代表可以無理地查閱市民的私人通訊內容,甚至以影像紀錄之,除非警方可提供充足合理懷疑的理由,而有關理由是與犯罪內容有關。

在是次事件中,警方的行為是違反《基本法》對市民通訊自由的保障,嚴重侵犯市民的私穩。

除了此事外,警方在立法會審議版權修訂期間,於立法會大樓附近及添美道一帶不斷截查來往立法會的市民的身分證或搜身搜袋,亦令人質疑警方之作為是否如彭偉昌法官在2010年《香港特別行政 訴 葉漢輝》一案中指出執法人員在查閱市民身分證時有「真正需要(bona fide need)」,反而警方的行為是製造寒蟬效應,企圖恐嚇參與集會的市民。

民間人權陣線對警方以上濫權作為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警方停止以侵犯市民私穩的方式來恐嚇市民示威集會之自由,並公開向受影響的市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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