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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訪居權系列報導4】許伯的故事:許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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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伯現年七十八歲,育有三子,兒孫滿堂,本應與他們一起,過著安逸的退休生活。可是,許伯為了一家團聚、為兒子的「港人身份」,勞碌奔波。許伯自1999年起參與「爭取子女居港權」運動,抗爭至今,長達十四年。

「舊年嚟左一個,第三仔,仲有第二仔『超超齡』,無得嚟。」對於第二子至今仍未享有居港權,許伯「感到好遺憾,好失望,無希望」。

家庭背景

許伯有一弟一妹。他父親於年輕時到菲律賓工作,許母是香港人,擁有港人身份。於1958年,許母由菲回港定居後,便開始申請子女(許伯及弟妹)來港定居。

六、七年後,許伯弟弟的申請獲批。當時許弟未能直接由福建到港,需經澳門入境香港。其時在菲的許父賺取不俗的薪金,因而可供在港的許弟上學讀書。許弟的成績不俗,考上香港理工學院(現:香港理工大學),繼續學業。完成學業後,許弟在港工作,事業有成後於北角置業。其後,許弟成家立室,舉家移民新加玻。

許伯於福建出生。出生後於內地過着簡樸的生活。內地社會對於農村村民的學歷要求不高,許伯在村內完成中學。畢業後於村內以耕作為生。許伯與妻子住在同一村內,二人居所相隔二十多分鐘路程,互相認識,但不太熟絡。二十多歲時經同村介紹而結婚。婚後一直於村內生活。幾年後,大子出生;年半後二子出生;兩年後三子亦繼而出生。

來港初期

1980年7月9日,許伯與大子來港,許家從此分隔中港兩地。抵港後,許伯申請香港身份證,翌日獲批臨時身份證。八十年代,香港經濟起飛,工業發展蓬勃,工廠需要大量勞動人手投入生產。許伯領取臨時身份證後便到了一間收音機工廠工作。大子來港時未滿十八歲。由於當時許父年紀老邁,無法供養大子在港讀書;大子亦因未成年而無法工作,因此大子便與許母同住北角,照顧扎腳後行動不便的許母。為方便上班,許伯則另行租住鄰近工廠的住屋。

同年12月,許伯來港生活半年後,取得正式身份證,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大子則於1981年1月取得正式身份證。

大子名年紀稍長,便做散工,以五、六十元日薪,幫補家計。

工作與生活

許伯來港後,正值香港經濟蓬勃,工廠「生意好好,老闆搵好多錢,我一個月都有幾千蚊」。閒時,由於當時電話並不盛行,許伯寫信與內地的妻兒聯絡。但因以往交通不便,信件要寄上七、八天才能由香港寄返福建。

在收音機廠工作期間,許伯每三個月便有十二天假期,「要睇老闆安排,唔會一次過放十二日,分七日同五日咁放」。放假時,許伯會帶着大子返回福建探訪妻兒。因香港與福建有一段距離,而且當時兩地往返的交通不算發達,許伯回鄉「搭車好唔方便,要搭二十個鐘先返到屋企」。單單花在來回交通的時間,已花掉許伯差不多兩天。

在港期間,為了家人的生活,許伯換過十多份工作,初時於收音機廠工作一年多後轉到地盤工作,兩三年則轉到風扇廠工作。

同一時間,許伯的妻子及兩名兒子於福建生活。十年後,許家分隔兩地後首次團聚。1990年,許伯妻子獲批來港定居。許伯妻子本想帶着其中一名兒子來港,但有關部門卻表示「老公帶左你就唔可以帶仔去香港」,故此,許伯妻子隻身來港,留下兩名兒子在內地。

妻子到港後,一家三口搬到荃灣、葵涌居住兩房一廳的小型單位。其間,大子成家。後來大子獲發位於馬鞍山的居屋,許伯便與子、媳同住十多年。於馬鞍山居住期間,二子及三子以探親政策,申請來港,每次逗留三個月,與父母、兄長作短暫的團圓。在港期間,二子曾從事黑市工作,為廣東人打工,因而學會說廣東話。後來,因為政府嚴打黑工,二子來港便較少工作;三子來港期間則大多時間留於家中,陪伴許伯。

許伯兩夫婦期後獲發位於沙田的公屋單位,居住至今約十年。

許伯最後一份工作為保安員。他65歲生日當天,顧主以一句「你今日65歲,夠鐘退休」,只計算許伯截至生日當天的工資,把許伯辭退。許伯退休後,妻子為幫補家計,成為了家務助理。退休後,許伯有較多時間可以回鄉探望兩名兒子。可是,一次回鄉探親時,許伯不幸輕微中風。二子翌日馬上送許伯到深圳,大子

由深圳接許伯回港就醫。

居留權爭議

1999年1月29日,終審法院裁決居留權證明書不需附於單程證,而且沒有追溯力;非婚生子女亦享有居留權;港人在內地出生子女,只要一旦父或母獲得香港居留權,子女便享有居留權。當日,許伯於新聞報導中得知兩名在內地的兒子有望來港生活時,相當高興,並致電他們告知喜訊。

1999年4月8日,港府聲稱,因終審法院1月29日判決而擁有居留權的港人內地子女人數逾167萬人。隨後,港府又稱,本港未來十年需增加7100億元非經常性財政開支,以及開墾六千公頃土地作建屋及基建之用。許伯認為政府有關言論「是假話,都是騙人的話,騙中央政府,騙香港市民的大話」。政府高官上京,「同中央講會有一百六十萬人黎香港,香港人會無屋住;醫院應付唔到咁多人;又會冇學校比人讀書,叫人大釋法,釋法之後就冇得黎。」

期後,行政會議決定,由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將原來被終審法院裁定為違憲而宣布無效的入境條例部分條文還原,規定港人內地子女應為出生時父或母已是永久居民,及恢復單程制度。

1999年6月26日,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指出只有在出生時,父或母已成為香港永久居民的內地子女,才可擁有居港權。「626」釋法後,港府決定給予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期間來港,並曾向港府聲稱有居港權的人士永久居民身分,約有三千七百人。「之前話有得黎個時已經有三千幾個人到左香港,佢地已經同家人團聚左,佢地老婆仔女都黎左香港。

625日都仲黎得,626釋完法話就一百六十七萬人黎就閘住左冇得黎。」提到人大釋法,許伯走回房間,拿出《基本法》原文,向我展示以螢光筆標示,寫有筆記的第二十四條。「《基本法》二十四寫得清清楚楚,子女享有居港權。上面寫得清清楚楚。話咩『一國兩制』、『港人治港』、『五十年不變』,未夠十年就已經變晒:黑變白;白變黑;有就變冇;冇就話有。」

人大釋法後,許伯得知爭取居留權人士於遮打花園集會,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許伯亦有參與該次集會。期後一兩年,許伯退左休開始「多左去集會」,爭取家庭團聚權益。集會家長大多為福建同鄉,家長們會以閩南話溝通。由於香港與福建有一段距離,爭取居權家長大多為福建人,「唔似得廣東人可以游水、偷渡落黎,福建人唔得架。」

為了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在集會中亦認識到一群同鄉。許伯參與集會的次數由一年兩次,參加至每星期兩次到遮打花園集會,每個月八次。在129及626的遊行中,許伯擔任打鼓的角色。隨著鼓聲,家長們邊遊行,邊喊出口號:「還我子女居港權」、「家庭圑聚天經地義」。

三仔因超齡政策來港,第二次團聚

2011年1月15日,當時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訪問北京期間,向傳媒宣佈中央政府已決定於當年四月開始,香港居民在內地的子女,若過往申請來港定居時,未滿十四周歲,在輪候期間因超齡而失去資格者,可以申請單程證來港與親生父母團聚。

由2011年4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內地「超齡子女」,可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親生父母團聚,根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布的申請須知,申請人在其親生父親或母親於2001年11月1日或以前取得香港身份證時,未滿十四周歲,而其親生父親或母親在 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請單程證來港定居與父母團聚。

許伯抵港時,兩名在內地的兒子均未滿十四歲。但當許伯半年後取得正式身份證時,二子卻已滿十四歲;三子則因「超齡子女」政策來港,留下在二子在內地生活。這是許家第二次團聚。

二仔未能來港團聚 只因政策僵化

許伯向我解釋,三子因「超齡子女」政策,已於2011年來港。「淨低第二仔冇黎」,「第二嗰個成日話:『哥哥又來,細佬又來,我冇得黎』,成日打電話黎都喊。」許伯妻子提起二子,不禁落淚。

為人父母,只不過想子女來港團聚。對於二子的感受,對於家庭分離的感受,許伯認為是政府的責任,「做父母的人一定愛子女來香港團聚。」

「依家第二仔(比規定的年齡)超過半年,我七月九號黎左香港就申請身份證,第二日比臨時身份證我,到十二月先比正式身份證我,遲左四五個月」,許伯感到冤枉,「政府寫明係咁樣就咁樣,過一日都唔得架嘛,超過一天都唔得!唉…好冤枉…我地小市民,冇辦法」。假若有關當局於在許伯辦理身份證的過程可加快處理,第二子或許亦能受惠於「超齡子女」政策,來港與許伯團聚。

近況

許伯曾輕微中風,近年腳部血液循環欠佳,去年更要以拐杖協助,「行兩步就要停低抖下」,因而參與平日集會次數減少,但一年兩次遊行中仍可見許伯身影。

面對家庭分離,每位家長心情都十分焦急。大多家長步入老年,身體狀況欠佳,「都唔知要等到幾時」。許伯希望政府盡快處理居留權問題,「唔好拖拖拉拉,一年拖一年唔係辦法」,並要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處理,盡快解決,得以團圓。

籌備及導引:自治八樓

鳴謝:
爭取子女居港權家長協會,居留權大學的協作
各接受訪談的朋友的分享及多年的辛勞及堅持
各參與走訪及撰寫報導的朋友的投入

特別鳴謝:
所有在居權抗爭路上共行的朋友

居留權一‧二九,十六周年

【還我民主,還我人權,還我家庭團聚】

下午遊行:
2015年1月29日
下午二時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外聚合集會
下午三時遊行往政府總部抗議

晚上燭光晚會:
2015年1月29日
晚上七時三十分於中環遮打花園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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