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為編輯所擬。
今早,第二次到高等法院出席指示聆訊。經我們上次31人炮轟後,律政司長認同「一罪不能兩檢」原則,決定取消九龍城裁判法院的控罪「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改以更重的「刑事藐視法庭」來控告我們22人,取消起訴另外9人。
我在庭上要求法官或律政司代表澄清到底這樁案件乃屬「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由於檢控標準不同、被告付出的成本也不同,如果搞不清楚這個基礎,簡直就是國際笑話。我續道,刑事藐視法庭據我所知乃是由法官作出,是因犯人當庭違法,無須審判即遭刑罰,我請律政司代表舉例說明曾有由律政司作出檢控的例子,但他沒有回應;正如我早前所說,律政司原本一早就應該加入訴訟,作為原告人控告佔領者「公眾妨擾」,讓我們對簿公堂,然而,律政司因為逃避政治責任,想法庭分擔政治壓力,梁振英也漏了嘴說才會找一些團體作出民事起訴,繼而引致有禁制令。簡而言之,整個案件由民事而起,有甚麼理由突然律政司可以插手?如果可以這樣,是否以後有兩間公司糾紛,其中一方有禁制令,另一方違反,就由律政司代勞起訴違反一方「刑事藐視法庭」?這樣極不合理。如果律政司要起訴我們,就應首先申請加入民事訴訟(當然我會強烈反對,因為律政司在案件中本身沒有利益,更不能在此時此刻加入,因此本案原來就不成立),遁民事途徑,以「民事藐視法庭」來起訴我們。所以,歸根結柢,就是律政司突然介入,作出政治檢控,這是毫無疑問的事,別跟我說中立這些廢話;
第二,我向法官投訴律政司濫捕濫告,要求律政司向不起訴的另外九人作出賠償,賠堂費以償損失(其中一名抗爭者申請7300元堂費),更要書面向他們道歉。因為這些人,都是無緣無故被捕,更被羈押30多小時,還要兩度上庭聆訊,嚴重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
第三,我亦要求法官為抗爭者寫信(或採用其他手法),讓抗爭者可以得到法律援助,因為據悉法援署並不受理「刑事藐視法庭」一罪,而法官亦答應先搞清楚法援是否可行,否則下次聆訊將會考慮作出指令批出法援給我們;
第四,我向法官投訴律政司文件交付太遲,而且文件錯漏百出,其中一段寫我「戴上紅帽及手『時』揚聲器」,我問到底是「手持揚聲器」還是「守時揚聲器」?而且時序顛倒,部份人的案件更是簡單到是「APPEAR THEN ARREST(出現,被捕)」,如此就扣了30多小時,這樣實在非常過份!
我說這話,是希望大家了解到警察濫捕和律政司濫告的情況,他們用的是我們的公帑,他們的彈藥是我們供養的,可是卻拿來對付我們。我們要真普選,面對如此打壓,有這不公平的制度,我們要愈戰愈強,我們要不斷抗爭,絕不退縮,一定要再接再厲!正如我最後對律政司代表大聲喊道:「放馬過來!我要真普選,梁振英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