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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週二深夜衝擊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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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獨媒記者 Gundam Lam

1. 甚麼是公民抗命?

公民抗命的意思絕對不是係又犯法唔係又犯法,而是觸犯本身不合理的、剝削公民權利的法律,並承擔相關可能引致的刑責,所謂以法達義。今次雨傘運動提倡的公民抗命,基本上主要針對《公安條例》的集會示威自由的限制,如果抗命延伸至《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對人民進入議會大樓的限制,也可以說得過去。但抗命的範圍,絕不包括惡意、只求效果、不擇手段的刑事毀壞。11月18日的衝擊者破壞玻璃門,但竟然不是為了進入大樓,絕對不是任何意義下的公民抗命。

2. 甚麼是社會行動?

筆者不喜歡用「衝」這個十分狹隘的詞語,「行動」作為社會運動的其中一層關鍵的表達方式,是更合理的稱謂。社會行動包括衝擊,但遠不止於衝擊,更非專指硬碰的、以進襲為目標的衝擊。單論空間戰,攻和守的意義已絕不一樣。

「守」是維護抗爭回來的公民空間,是對抗爭者、物資、抗爭地景的保護;攻是爭取新的空間,往往在論述上需要更大的正當性去支撐。民眾多、警察少的情況下,和平佔路一樣有機會發生肢體衝突,但明顯更安全。民眾與警察一樣多的情況,大概宜守不宜攻。民眾少、警察多的情況,強行進攻,無異刻意求取犧牲,並透過犧牲來達到政治目的,本身也有其意義,本質上並無不妥,但也必須周詳準備。

總之,社會行動,要有一個條件,就是有其政治論述與社會目的;社會行動,要堅持思考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抗爭者的人身安全。越安全,門檻越低,就越多人能夠參與;越多人參與,成功機會就越高,也越安全;越安全,越少人受傷,被普通民眾認受的機會就越大。週二衝擊者拿出928佔路行動作為justification,絕非合理類比。

3. 法律風險大不同

和平佔路的法律風險,與硬闖立法會大樓的風險不可同日而語。和平佔路的法律風險,除了較常見的「未經批准集結」、「非法集結」、「公眾妨擾」等罪名外,還有因各種肢體觸碰的機會,承受諸如「阻差辦公」、「襲警」等罪名的誣陷……如此撕裂的社會氣氛,加上像區慶祥一般低水平與極具偏見的法官充斥,本身已絕對不是小菜一碟。

週二衝擊的法律代價,更至少包括觸犯《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干預立法會人員」及「進入會議廳範圍」兩條,《公安條例》第23條「強行進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60條「摧毀或損壞財產」。以早前泰歷警車內推撞案或長毛替補論壇案為準,週二衝擊的法律代價,小弟最保守最保守估計,是一年監禁。

必須指出的是︰個別行動者的罪名,絕對有機會算到組織者(雙學)的頭上。長毛替補論壇案之所以要坐牢,難道部分V仔沒有責任?所以我們必須繼續要求相關行動者,清楚解釋行動、承認責任。考慮到熱血公民成員「法國佬」先生已被清楚認出有參與撞玻璃行動,而熱血公民的組織者黃洋達又拒絕承認有份策劃——大家都不要對行動者太嚴苛了。

4. 唔升級就玩完?衝左就有政治壓力?

民主運動的準則從來不是鬥衝,而是看民間組織者能否透過有說服力的政治論述贏得民心,組織民情,甚至變成行動,令當權者有所顧忌,乃至開放權力。沒有群眾參與的衝擊行動只能製造畫面,不但完全不能帶來政治壓力,更為執法機關提供堂皇的武力清場理由。

運動成敗,第一關鍵在政治理念,第二關鍵在認同這政治理念的人數,第三關鍵在認同的人能否共同及協調地行動,第四關鍵是該行動的政治意義。唔升級的確處於被動,但要升級成實質性圍堵或佔領,是需要大規模部署及組織的。如果冇耐性冇魄力冇鬥志,就先回家休息一下。長路漫漫,不爭朝夕。

5. 有政治壓力就有真普選?

小弟已多次講過,不贅了。我仍舊相信,普選需要外部條件配合,需要中國的真正改變,很有可能是我們有生之年都沒法爭取到實質成果的事情,今天的佔領是為未來香港人做的。正因如此,放棄才是失敗,妄想一戰功成的心態正是放棄的最大危機。

6. 黃洋達與熱血公民是否內鬼?

這個問題,正如鄭經瀚所言,不用焦急或猜測,看看警方會否落案控告就會知道。不過,我想講的是,這是一個錯的問題。即使他們不是內鬼,也可做出對運動極為不利的舉動。即使他們是內鬼,如果一直的參與都有利運動推進,也可以合作。反正我們根本沒有秘密可言,怕甚麼內鬼。

再推一次舊作︰【沒有下一步,但有些要去具體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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