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義尚未伸張、真相尚未查明的「大和解」,無疑是在受害者傷口上灑鹽,亦葬送反抗運動的道德力量。
香港人的民主運動經歷三十餘時年,高低起跌,本應中共允諾07年可獲真普選,在14年八三一框架出爐後卻遙遙無期。民主運動的道德基礎源至,香港人在《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的承諾下本應享有民主,我們相信民主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因此我們形成了一個政治社群,泛稱「民主派」。一個政治社群同時也是一個道德社群:在社群中,我們彼此關連,為共同的感情和道德情操所維繫。因此,我們會因警方釋放催淚彈驅趕市民而憤怒,我們透過犧牲來爭取民主。抗命者願意透過承擔罪責,突顯專權者的暴虐,以感召更多市民同行。我們的初衷,本就不是苟且「和稀泥」,以「息事寧人」的態度面對社會不公,而是願意透過犧牲去爭取本應屬於我們的權利。
正因為我們有道德的羈絆,公民抗命者與以武力協助維持獨裁統治、絕對服從上級命令的警察不同。縱使兩者俱有「犯法」,但本質和基礎都全然不一。爭取社會公義的朋友,要持續對法治體系保持警剔:中國式獨裁不單以槍炮口令治國,更是依賴完整的法律體系。法律時常會成為獨裁者的利刃。當我們為了爭取民主、個人基本權利而觸犯惡法,我們的行動是建基於爭取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上,道德上的正當性遠比手持槍炮、毆打途人、維持暴政status quo的警察更大。我們絕不能忘記這個前提,去面對所有相關佔領運動的爭議。談及特赦、和解,絕對不能避談對錯、價值;在獨裁政府公告真相和為犯下的罪行懺悔前,和解是不可能的。而在獨裁政府依賴意識形態和輿論戰作統戰工具時,「真相大白」遙遙無期。政府會走出來說誰為要催淚彈負責嗎?誰要為數十、數百位頭破血流的佔領者負責?誰要為香港尚未到來的民主負責?不會。
有人問,那麼是否代表香港社會要繼續撕裂下去?主動權從來都不是在民主派手中。假如爭取基本人權是導致社會撕裂的元兇,那麼「和諧」的社會,又有甚麼可取之處?部分人可以舒適地接受極權統治,讓其他反抗的人鋃鐺入獄時可以袖手旁觀嗎?民主派的領袖都沒有權利去為受害者提出和解,只有受害者有權利選擇是否原諒和遺忘。為正在受苦的人強作「走出撕裂」的選擇,是在他們的傷口上灑鹽。還有,別忘記在一海之隔的彊界,還有因為聲援運動而面對數年監禁的維權人士。他們又是和解條款內的一員嗎?
爭取特赦、和解,向來都是民主轉型後的補償。在台灣,李登輝成為民選總統時簽署美麗島事件的特赦令,美麗島政治犯,包括判處無期徒刑的施明德重獲自由。這是民主國家對過去暴政的最基本反省。沒有真相、沒有正義的「和解」,避談對錯、只求「現實地」平息風浪,是燃燒我們的道德力量來乞求政權的憐憫,無疑是緣木求魚,也是反抗運動的自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