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antcast
Channel: 社運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11591

雨傘控罪屬普通法罪行最高坐七年 視乎你有幾阻住

$
0
0

文:K、小巴

警方今早致電在2014年9月28日多名參與雨傘運動參與者,包括「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民主黨李永達,時任大台主持的立法會議員邵家臻、時任佔中義工、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學聯前常委鍾耀華及張秀賢,表示將起訴《公眾妨擾罪》。

《公眾妨擾罪》有成文法及普通法兩個說法。成文法包括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四條中列明的罪行,例如在不適當的地方大小便、吐痰、無明顯需要而在行人路上策騎或駕駛,或在公眾行人徑上滾動或運送任何種類的桶而刻意對路人造成煩擾或不便等等多種防擾公衆的行爲。在成文法下,犯《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該條例亦只有六個月的起訴期。毫無懸念,到了今天該起訴期已過。

(這條例亦列出了很多其他構成「妨擾公眾」情況,有興趣可以讀一讀

縱使成文法的起訴期(六個月)已過,律政司卻現循普通法起訴。普通法是指沒有在條例中列明,而由法庭裁定為防擾公衆的罪行。 其實,英國就有關以普通法擴濶《公眾妨擾罪》的定義是有爭議的。在佔中期間批准禁制令作出拘捕的民事及刑事案(蕭雲龍2016案)時,雙方亦曾就此爭論,但最終周官認為現行法律上並沒有禁止律政司就此提告。

普通法下,對何為「妨擾公眾」沒有特別界定。法庭通常參考過去案例裁定該行爲有沒有達至公眾妨擾的程度。在蕭雲龍2016案中就有討論到兩個案例:一個是牽涉有人在英國寄出了538封帶有種族歧視訊息的信件給不同的人;另一案例則關於有人在寄出信件中加了一些鹽,令郵差認為那是炭疽病,最終要疏散整個大樓。

過去在香港亦有兩單案件有就此罪名起訴:一為在青馬大橋示威及威脅跳海抗議案(審訊後入獄6個月),二為身穿蜘蛛俠服飾爬上中環商業大廈電視屏上掛「未忘六四」橫額抗議案(上訴後被判緩刑)。

在決定有關行爲是否「妨擾公眾」時,法官的考慮並不限於《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裏所列有關公共衛生問題(周偉雄案(譯音),2011),而是該條例本身是為了限制對他人造成的阻礙及不便(Archbold 2015, 33-31)。這一條罪行亦不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妨擾他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 ,《公眾妨擾罪》作爲可公訴罪行,一經罪成,最高可被判7年監禁。

民事都可以用公眾妨擾?

在處理佔中期間中信大廈及潮聯小巴的士臨時禁制令時,當時申請人是循民事訴訟的途徑,以公眾妨擾的理由作申請。當時法庭主要處理申請人有沒有因公眾妨擾而造成的不方便作出申訴的權利,以及他們有沒有受到實質及直接的損失,並沒有考慮當中的集會自由和平示威等等的權利。當時法官認為表面有好的理由(good cause of action)顯示示威者阻擾街道時有對申請人造成不方便及妨擬,所以傾向批出臨時禁制令。縱使申請人以公眾妨擾爲理由作出申請,法庭只專注於申請人是否受到不便及民事上的損失,並沒有處理到是否公眾妨擾的普通法問題。


Viewing all articles
Browse latest Browse all 11591

Trending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