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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更新】DQ案第三日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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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媒特約報導)4名立法會議員資格司法覆核今早進行最後一日聆訊,在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代表劉小麗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先後陳詞後,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今早繼續陳詞。

戴啟思補充昨天指政府有「濫用程序」之嫌的論點,指羅冠聰宣誓時跟其他議員一樣,沒有拒絕向香港政府宣誓效忠,而政府卻選擇性起訴羅冠聰,因此決定在陳詞中提出,政府是濫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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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

法官區慶祥引用政府代表律師莫樹聯的陳詞,指羅冠聰宣誓效忠政府的前一句中,增加了「本人並不承認這個政府」的立場句,詢問戴啟思其語意是否前後衝突,造成實際上羅拒絕跟從誓詞所言效忠政府。戴回應指,若然事實如此,則認同是有衝突,惟他不認同羅的增加內容應作如此解讀。戴又援引越南的案例,引證羅作為議員,該等發言理應受言論自由所保障。

區慶祥又進一步詢問,雖然羅冠聰的宣誓可能不是想表達拒絕效忠,但他的增文客觀上是否令大眾解讀為羅拒絕承認及效忠北京政府。戴回應指,羅實際上沒有拒絕承認北京政府,因他在前面加上了假設句(if),如果當北京政府對港人採取暴力,才會不承認中央政府。

對於羅冠聰在朗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時尾音上揚,由於涉及中文朗讀,由另一代表律師譚俊傑陳詞,他稱羅的做法與 2012 年黃毓民的讀法有異,黃當年的讀法聽上去可能會讓人理解為「中華民國」,但羅的讀法只能理解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並沒有造成意義上的改動。譚進一步指,羅的增加內容多次提到「政權」,並不一定指向中國共産黨,需由大眾自行進行解讀。

譚俊傑認為,即使將「政權」等同於中國共産黨,亦不會令羅無法效忠香港及北京政府,因鄧小平在生時就曾說過,國家與政黨、政權並不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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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代表姚松炎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時,先回應梁振英及律政司的代表律師莫樹聯指控姚在宣誓後面進行增改,是不合理的指控。余又反駁指,姚松炎是在朗讀完畢後才進行發言,亦即代表姚松炎是在完成宣誓後,再向選民發表演說,而現存條例亦從沒有規範議員在宣誓結束後,需要靜默兩三秒後才可再次發言。

對於姚松炎在誓詞中間加入短句,余若薇指,立法會秘書長當時在姚朗讀完畢後,曾要求姚必須跟從條文朗讀列明的誓詞,姚的即時回應是「好呀」。余若薇續指,立法會主席完全有權亦是完全正當地容許姚松炎再次進行宣誓。

余又指出,姚的案件和梁頌恆及游蕙禎案不同,法官區慶祥在梁游案中裁決梁游不認同亦無意履行效忠,但姚松炎在陳情書則有列明,自己由始至終都是希望作出有效的宣誓;只是無法清楚理解法例上對有效宣誓的界定,亦非常樂意更正宣誓動作。

而連同姚松炎參選立法會、橫州事件的跟進工作等客觀環境因素一併考慮,余若薇認為,能理解姚並非出於拒絕宣誓或刻意違法的心態來增改誓詞。余若薇重申,雖然莫樹聯指對法律無知不代表可逃避法律責任,但姚松炎按照現存規例,完全無法預計到有此風險和法律責任。即換轉來說,當時純為要求相關人士需進行宣誓的《宣誓及聲明條文》,根本仍未有對於宣誓的客觀、清晰的明文規範,質疑「姚何來有法律可以去刻意違反」。

尤其當釋法在時序上較宣誓日子晚,余若薇希望,法官能慎重考慮,是否真的要犧牲 Proportionality、Rationality 等憲制原則,而不考慮宣誓一事的立法原意,只按照後來的釋法來判斷一人是否刻意違法(deliberate flouting)。

余若薇續稱,即使政府代表希望引用當年夏正民法官的判詞,指議員必須遵從條文列明的形式(Form)和態度(Manner)來進行宣誓,但判詞從沒說明何為正確的形式的態度,例如在誓詞中間後面加字,或帶道具宣誓,是否有違正確形式和態度。

記者:麥馬高、梁筱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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