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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文件筆記 :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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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最近注意到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將於下一次工務小組上會, 往年通過政圈曾有零星爭議, 今年卻鮮有被提及, 上屆立會選舉只有香港眾志政綱有所提及, 筆者同意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實屬時候認真檢討, 不單因為其以賣地收益投資基建的特性, 更在於立法會一直未有注意其授權被官僚逐步利用幾近失控的問題。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的設立源於公共財政條例第29(1),對應《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第六款訂明關於一九八五 年五月二十七日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一段期間,當 時的香港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地價收入的 安排。

具體來說,在這段期間從賣地所得的收入,在扣 除開發土地平均成本的款項後,均分予香港政府和香港 特別行政區政府。為了實施有關條文,立法局在一九八 五年五月十五日就基本工程儲備基金通過決議。

自八五年至今,法例自一九九七年修訂後沿用至今,當時庫務局局長鄺其志在臨時立法會致辭指出 :

"是次修訂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決議的建議,基本上是 一項政府帳目管理工作,目的有兩個,一方面是刪除基 本工程儲備基金決議內再無需要實施的法定條文,另一 方面則是確保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為 基本工程計劃提供資金。"

所指的基本工程計劃即是今日所知的修橋補路等一般工務工程,乃至大型基建如高鐵港珠澳大橋等大白象,渠務公路房屋等十一大類項目(審計署每年都有報告, 幾易睇, 但無工程細項)

而筆者最近得到細項文件一份六百多頁的break down,卻發現十一個分類內有含混不清情況,例如土地正義聯盟往年指出總 目 701- 土地徵用原來可以包括收地後補償金、總 目 702- 港口及機場發展及總 目 707- 新市鎮及市區發展則可以包括前期工程及"獨立研究"撥款,

大家細想一下,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將一般修橋補路,水務渠務工程,學校換電腦等民生上無爭議的項目與得到區議會共識所同意的地區工程,統一處理都尚可接受,而基建項目所涉利益與政策愈見複雜,著實有分開審議的必要(目前可講亂鳩咁攪),否則將來審議任何主體工程撥款都會苦戰一場。

筆者在這裡亦要指出,基本工程儲備基金目前的操作方式是建基於,詳見此文件第5至7段及附錄2

"《公共財政條例》第 8條訂明,除非由財委會核准,否則核准開支預算不得修改。該條亦訂明財委會 可將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財政司司長,並在該項權力轉授中指明規限 核准修改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例如2012年財政司就要求財委會授權丁級工程項目批准增加其核准預算費,惟項目的預算總額不得超過 3,000 萬元的新設上限。

故此,財委會委員著實需要認真審視目前授予財政司權限是否適切於當前社會需求,香港要邁向永績與自決的政治體制, 以推動基建為目標的基本工程儲備基金所涉及程序與法律則必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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