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是現代社會的千古迷思。衛道之士,會認為同性婚姻乃是觸犯了天條,誓死捍衛婚姻乃異性戀人士之專利;沒有宗教信仰人士,會認為為甚麼兩個相愛的人,只是因為性別的相同,而不可以拉埋天窗共諧連理?
為甚麼相愛會變成了罪?
相愛,當然不是罪。人和人之間的愛,是不應分種族、膚色、血型、外貌、性格、年齡、財富、健康狀況、學歷、性別等等等等的。只要閣下是人,就可以和世上任何一個人去相愛,只要你願意去愛、對方接受你的愛,這就是相愛了,就是這麼簡單。
為甚麼相愛的人,只是因為他們的性別相同,就不可以結婚呢?
其實關於現今世代的婚姻,筆者認為要分兩個層面去看這個問題。衛道人士認為「婚姻」是自然律下的一種產物,世界的自然律下,人類只有一男一女交合才有可能繁衍下一代,人類的物種才有可能得以永續,這是宗教性、社會文化價值觀對「婚姻」的理解,而這種用繁衍角度理解自然的定律,正常人都會認為是不能否定的 (如果你用複製人、代母、等等等等的理據,抱歉,這是人工繁殖、不是自然的繁衍;筆者書讀得少,筆者相信兩位女士或兩位男士交合一萬年也不可能生下一孩半子的)。
而事實上,在今日的社會下,「婚姻」為了繁衍下一代的這種觀念已經是十分淡化,「婚姻」其實絕對是一種社會契約,這種社會契約是自古以來的「婚姻」裏的核心。讀者如果有參加過婚禮,你們會聽到新人誓言的內容通常都是「無論疾病、貧窮、健康、富足,我也願意一生敬重你、愛護你,至死不渝」而不是「我願意一生為你繁殖下一代」。不問健康財富狀況「一生敬重、愛護」對方是人和人之間的承諾;事實上,就算沒有「婚姻」這個框架,人和人不是都應該不問健康財富狀況「一生敬重、愛護」別人嗎?而今日「婚姻」的附屬品,除了和對方的承諾以外,也包括了每個地方的世俗條文和法律規範,一般的情況下,是接受「婚姻」的這種社會契約後的兩個人,可以在對方做手術時為對方簽紙確認,某一方死後或雙方離婚可以分享對方的財產,或者某方就可以獲得某地的居留權等等等等,這一切都是受法律規範的社會契約下的產物。
衛道之士常常將「婚姻」的自然律概念和社會契約概念混為一談,造成不必要的社會撕裂和傷害。
其實有一條出路十分簡單,就是把這些社會契約的機制獨立出來,讓任何人都可以和別人簽訂一些和普通「婚姻」附屬的法律規範一樣的社會契約,以致他們所爭取的做手術、家產分享、居留權等等等等都可以透過這種社會契約處理。這種契約更可平衡衛道人士對婚姻概念的理解,以及同性人士的社會需要。
事實上,為甚麼一定要「婚姻」才可以定立這樣的社會契約?異性戀或同性戀人士歧視沒有「婚姻」的人士的相愛嗎?如果有人有位好兄弟/姊妹,希望透過簽訂一紙合同去向對方承諾不問健康財富狀況「一生敬重、愛護」對方,而雙方也可以分享家產為對方簽署手術等等,為甚麼一定要用「婚姻」的名銜?政府一直不會運用這種處理方法,筆者政治不太懂,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可能會造成政府行政上的負擔,簡單一點就是政府懶得去解決這個問題,但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是應該有智慧地解決這種問題的,而不是造成這些社會撕裂和人與人的相爭,如果不是的話,我們交稅做甚麼?事實上,就算這種契約真的出現了,也不一定會大幅度增多這種申請,簽咗就要分家產喎,你制唔制?而當然政府要考慮堵塞這種契約的法律漏洞,這就法律界的專業人士去處理了。
這個就是耶教衛道人士所相信的耶穌所說的「凱撒的歸凱撒,上帝的歸上帝」,現在耶教人士想把凱撒的也歸上帝,這實在只是一個美麗的誤會,凱撒的東西,是不能歸上帝的。
最後,這種社會契約有個要小心處理的危機,就是領養小孩的問題;筆者不會太認同這種社會契約下的關係可以領養小孩,因為這牽涉到第三者的整個人生,這種領養安排,雙方問過該位小孩沒有?該位小孩是否有行為能力去作出決定?筆者認為這種社會契約下的關係,只可以領養18歲(在香港而言)或以上的人士,如果該位成年人自願成為這種契約關係下的養子或養女,則悉隨專便吧。但事實上很可惜的是,在現今這個人和人缺乏真愛的社會,有不少人對親生的子女也沒有愛,甚至連自己也不懂去愛,這才是今天社會的最大問題。
真愛,究竟在哪裏呢?有興趣進一步探討的朋友,可以見筆者另一篇拙文 〈點解我老公成日激嬲我?點解我老婆成日唔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