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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 就立法會11月2日保安安排失當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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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會關注近日立法會就會議室之保安安排,質疑立法會秘書處所下達之工作指示,將前線保安人員曝露於法律風險之下,妄顧前線員工安全。

第一,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382章) 第19條,凡任何人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的任何議員,即屬違法。即使候任議員前往會議廳作宣誓期間,亦同樣受到條例的保障。換言之,立法會秘書處若然未有向前線保安員工清楚解釋有關條例,指示員工權力的限制,無異於將前線員工置在法律風險之下。

第二,立法會前線人員為數不少,立法會秘書處在安排有關工作指示時,應調配適量的人手,或遇有需要時作出進一步調配。唯事件進行期間,假使要維持議員以外的訪客秩序,亦未見秘書處作出有效的調配,間接導致不幸的意外發生。秘書處罔顧前線員工安全,有需要向公眾交代相關的工作指示是否恰當及有充分的理據。若工傷事件是因為僱主的疏忽而導致,秘書處有機會要以公帑支付疏忽賠償,填補行政失當的問題。

第三,《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24條,在會議廳範圍內,立法會保安為條例的施行及刑事法律的應用,均具有警務人員的所有權力和享有警務人員的所有特權。有關條例賦予立法會前線保安相當大的權力,秘書處若然認為有充分理據執行,應向公眾交代依據,並作出適切安排,而非模糊保安安排的理據,令前線保安得不到合適的指示,成為政府與民選代表的磨心。同時矮化前線保安人員的專業及行業尊嚴,召喚同等權力的警員進駐處理,架空前線保安人員的職能及立法機關的獨立性,秘書處必需交代有關決定的因由。

本工會重申,近年社會爭議不斷,其中主要原因是民選代表提交議程的功能被削弱,在政府不斷將服務市場化的進程下,民選代表無法將公眾的意見有效提交審議,結果普羅大眾在壟斷的市場、落後的勞工法例下,紛紛陷入不利的苦況,甚至滲入生活每個關節。立法會有責任捍衛任何民選代表之意見能夠充分反映,力求以民主的制度改善民生的狀況,而非以單向的權力,排除民意代表,並用不對等的僱傭關係,制造假對立、真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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