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環署票控一位七十一歲婆婆,這名替康文署外判的碧瑤清潔公司工作的女工只是將清水倒入坑渠,但被票控罰款一千五百元。婆婆痛哭,「鐵面無私」的執法者認為有法有例可依,旁人求情不果,只留下婆婆驚慌的眼淚與告票。
如果票控這位年邁但辛勤的清潔工是法治的表現,而法治是文明的標記之一,我們必需要思考為何香港的文明要婆婆這麼驚惶與痛苦,而不是為這她製造幸福。
(2) 法理情 vs. 情法理﹖
有人說要堅守法治,票控無可厚非(但願意為她支付罰款),也有人說「法律不外乎人情」,究竟何者為真﹖不少香港人在思考這問題時都會傾向用「法、理、情」的框架,但在使用這框架之先,我們要先思考為何要將法律、道理與感情分開。說得具體一點,為什麼我們要將法律(及執法人員)想像成沒有感情的機器﹖法律又為何不可以代表道理﹖
討論法律不能忘記公義-如果法律會為社會帶來傷害,我們不得不思考守法的意義。儘管我們對公義的了解有不同,但至少會同意法律不能與公義分割,也不能與社會的福祉分離。
執法人員擁有酌情權,因為法例永遠無可能預視所有前線執法人員面對的狀況。行使酌情權需要應變能力,也需要有一個不忘公義、社會福祉的心。將執法視為純粹的法律機器操作不是公正,而是冷酷無情。相對地,一個文明的社會應該有同理心,我們當支持執法人員行使有人情味的酌情權。
法要公正,但不能無情。對一個辛勤的長者,公正的執法只是落井下石。警告而不票控,對公正也許會有微不足道的損害,但能彰顯法律守護社會的真義。法理情,理應同體。
(3) 要服務人,先要做好一個人
執法不是法律機器操作,執法人員也不應該是機械人。我們往往要求執法者有服務人群的使命感,但要服務人,先要做好一個人。法律不應背棄公義,執法者不需要放棄作為人的善心與良知,法律才能有意義。
近年特區政府只談法律不談公義,以為守法就是有良知,其實只是掏空香港社會充滿人情味的美好文化,打造一個冷酷的社會。漸漸地,執法人員因為害怕被指「濫用」酌情權而嚴正執法,這不是彰顯人性的文化,而且高壓的恐懼管治。
(4) 嚴與鬆
有人在佔領運動期間要求警察在非常時期以非常手段維持治安,但在無風無浪的日常生活卻不支持執法人員行使酌情權放過婆婆。在香港,酌情權都用在嚴厲管治上,而不在體諒弱勢社群上,絕對是香港的不幸。
(5) 是社會虧欠了婆婆
為什麼一個七十一歲的婆婆不能安享晚年,仍要為清潔公司工作﹖為何年紀老邁的婆婆要做倒水的粗活﹖婆婆可能只要不懂法例(雖然不懂法律不是抗辯理由),於是她以衰老的身體、用最方便又不影響公眾衞生的方法倒水,為何不給她一個教育改過的機會﹖
社會欠婆婆一個平安的晚年,然後食環署的執法人員送上二次傷害。這就是特區政府口中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