攝:Gundam Lam
最近監警會公布投訴警方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特別報告,其中獲證明屬實的投訴,是2012年警方於特首辦外的示威行動結束後,近距離「大頭」攝錄接受傳媒採訪的集會人士。個案再次反映警權欠缺足夠制衡。
根據報告,警方基於《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e)條「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而錄影大型公眾活動。警方有相關內部指引,包括訂明錄影大型公眾活動的目的是「檢討事件的管理方式和警務工作」及「偵察犯法行為」;在「有人破壞社會安寧時」「錄影內容才以人為主」;指引還訂明保留及銷毀紀錄等程序。[1]
警隊肆意拍攝,或成白色恐怖
雖有指引,警方不時被批評無理拍攝示威人士,譬如去年在旺角鳩嗚團行動解散後,有警察繼續跟隨和拍攝個別人士乘坐地鐵。[2] 有人或認為「出得嚟行預咗」,可是公民的表達自由、和平集會的權利及私隱權屬憲制權利,受《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當示威人士有可能或已經犯法,警方固然有權拍攝。但若示威人士只是和平表達,警方就不應濫用公權力,不必要地拍攝他/她,令其恐懼,窒礙其和平表達,甚至令人擔心影片會用作政治監控。
在是次投訴個案中,監警會要求投訴警察課考慮修訂指引,「明確說明在有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犯法行為(尤其是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則應該對著涉嫌作出該犯法行為的人士拍攝」(段4.10)。
欠公開指引,窒礙公眾維權
不過該指引純屬內部,並不公開,公眾難以知悉界線,譬如警方在甚麼情況下可拍攝示威人士等,窒礙其判斷權利有否受侵犯,無從監察警方有否濫權。
早在2013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審議結論中關注「警方在示威期間使用相機和攝錄機」,促請香港政府「應為警方使用攝像器材進行記錄制定明確的準則,並允許公眾查閱這些準則」(段10)。在是次投訴個案中,監警會認為警方應主動向公眾披露有關指引,卻遭警方拒絕。然而,這不是個別事件,警方曾於2010年以「恐怖襲擊」及「暗殺風氣熾熱」為由拒絕監警會委員建議公開《公眾秩序守則》。[3] 礙於監警會建議欠約束力,面對警方拒絕公開指引,監警會也無計可施。
欠缺足夠制衡
事實上,內部指引終究是指引,而非法律。即使與表達自由攸關,警方可自行修訂,毋須監警會及立法會質詢和批准,更遑論是公眾諮詢,可見其無足夠制衡。
就算警察違反內部指引,若有市民投訴,也只是由警察查警察,欠有目共睹的獨立和公正,因為投訴警察課一手包辦調查投訴和定案,監警會只可監察和覆檢。因此,政府應盡快落實聯合國建議,改革監警會,賦予其調查權、定案權及懲處權。
註釋
[1] 監警會。《關於警方處理大型公眾活動之投訴個案的特別報告》2015/10/22。有線新聞。〈監警會指一警員濫用職權投訴屬實〉。2015/10/22
[2] 蘋果日報。〈警追入港鐵拍攝鳩嗚團友〉。2014/12/10。〈警40頁黑名單監控示威者 圖文並茂 下發各環頭〉。2012/5/2
[3] 蘋果日報。〈警拒公開公眾秩序守則 推說防恐襲 監警會批透明度不足〉。2010/12/10。香港電台新聞。〈警方怕影響執法 不公開胡椒噴霧使用指引〉。2012/8/2
[4] 人權監察。〈監警會「三無」「兩缺」難成大器 應落實全程監督平行取證〉。 20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