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編輯所加
網友問: … 我反而想問,響正常情況下,正如你所講,香港有言論自由,而一個團體展覽緊(例如事件中法輪功),另一團體不同意,搵人圍住佢(正如關青),但係雙方無實際上肉體衝突,警察可以做尐咩呢?除了分隔雙方(因為好多現場人士覺得警察應該拉關青)
網友又問: 請問謝律師「警察不去保護法輪功,縱容青關會欺壓法輪功,不執法,不履行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責任 這是否違反了人權法?」
《我的回應》:
這樣說「警察違反了人權法」有點怪,簡單說,只可以說政府違反「法律要求」,沒依法履行保障公民權利的職責和責任,這樣指控政府,不單是「道德上」、「道理上」或「政治上」,還有「法律上」。
首先,就《人權法》和《基本法》的公民權利,法律上政府有兩大位置,即不踐踏公民權和保衛公民權。第一位置,政府不可以踐踏公民權利,是眾所周知的,我們說違反《人權法》和《基本法》,屬於這情況。但我若說「警察不去保護法輪功,縱容青關會欺壓法輪功,不執法,不履行保障公民自由的法律責任」,是說另一位置,即政府要保衛公民權,法律上,政府有責任確保合法舉行的集會能和平進行。也就是說,政府要遵守人權法和基本法;還要採取措施,令公民權利可以合法和平行使。
青關會和法輪功之間的事,涉及政府保衛公民權的責任,簡單而言便是「執法」。即使青關會有公民權,政府也要令青關會以和平方式行使,若青關會手法和平,法輪功行使公民權便不受阻礙,也就保護了法輪功,政府要採取的措施,實際上是同一錢幣的兩面。是故,所謂「執法」,即確保青關會以和平方式行使公民權,從而保護法輪功可以和平方式行使公民權。這些說話,不是我說的一般道理,而是終審法院說的,是「法律」、同時是政府和警隊的「法律責任」或「法律上的職責」。具體而言,警隊的角色不可只做一個「旁觀者」(onlooker),因為「旁觀者」無異於路人甲,只觀看但沒執行任務,而法庭說,警隊的責任是「明確的責任」,英文是 positive duty,比責任更高一籌,意見敵對者同場互相對峙,相方言論得到和平表達,警察責任算是適當履行了。人人手法和平,即等如人人受到保護,因而兩者是同一錢幣的兩面。難於接受的,是法輪功受青關會欺壓報警求助,警察到場,見青關會包圍和指斥法輪功,對「不和平手法」袖手旁觀,令法輪功繼續遭壓迫,做個「旁觀者」,這等一如有人被打報警求助,警察到場,見匪徒毆打報警者,警察仍做個「旁觀者」,道理是一樣的。警察沒有履行「明確的責任」,清晰不過。
Mark Sung 說「警察可以做尐咩呢?除了分隔雙方(因為好多現場人士覺得警察應該拉關青)」,警察可以做的是按不同處境,是「分隔雙方」、是「拉人」或是怎樣做,警察是按發生事情作專業判斷,終審法院梁國雄案中指「這責任不是絕對,政府不能保證合法集會將會和平進行。政府具有廣泛的酌情權,在選擇要使用的措施上,什麼是合理和適當的措施,必須在特定的情況下視乎所有的環境因素。」我們也不是叫政府或警方「保證」,而是「確保」。這項責任當然不是簡單如請客食飯,而是棘手任務,但法律規定要做,責無旁貸之事,警察豈可因棘手而採袖手旁觀?所謂是非有公理,「吾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但同時,我們也非下下強警隊所難,在此借助2004年終審法院法輪功一案中的判決,在此案中,終審法院雖一致徹消法輪功學員所有控罪,兼且判定警員當日拘捕法輪功學員,乃非法行為,終審法官還一致讚揚警員說,「因公義之名,須撤銷上訴人的定罪,並無他法,但公義亦要向涉案警員同時確認,警方經常面臨一些非常困難的局面,不應受到批評,反而應該讚揚他們行為上表現出的耐性和克制。」2004年的讚揚說話,用在2013的警隊,會否受之有塊呢?警察們,今時今日,你們是否已背叛了法律給予你們的神聖託負呢?
政府的責任基於以下三處:
1、法例明文職責:《警隊條例》第10條 (e) 指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規管在公眾地方或公眾休憩地方舉行的遊行及集會」。
2、終審法院判決案例:終審法院梁國雄案中指「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亦意味著政府有明確的責任(positive duty),須採取合理和適當措施,以確保合法舉行的集會能和平進行」。
3、政府承認和公開接納的政治責任:香港特區政府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二份報告中,承認此項責任,「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和平的公眾集會和示威的權利,及就此提供協助」,終審法院在判案書引用梁國雄案中有引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