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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總今到註冊局請願 促追究何君堯冒認社工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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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社總facebook

(獨媒特約報導)新界關注大聯盟發言人、前律師會會長何君堯,上周日在港台節目《城市論壇》中自稱社會工作者。社總指《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規定,如非註冊社工,並不能使用「社會工作者」名銜,而何君堯並非註冊社工。社總今日到社會工作註冊局抗議,要求當局就何君堯涉冒認一事展開調查及追究責任。

社總指,何君堯於2015年5月3日出席《城市論壇》節目,討論「粗口辱警,何堪! 語言演化,無限?Discussion on: Views on Police Insult Law」任講者嘉賓。何君堯在在節目明確表示自己為「社會工作者」。社總翻查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網頁紀錄,並未發展何君堯的註冊紀錄。社總指,根據香港法例第505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何先生已觸犯法例。

何君堯當日相關發言內容為「「我對警方無愛無恨,我唔係為佢(警方)發言,我係一個普通市民,但亦都係一個社會工作者,你可以咁講。」何君堯回覆《蘋果日報》稱,當時的意思是「社會上工作的人士」。

社總在5月4日即節目播出翌日,曾以〈給何君堯先生的一封公開信〉為文,已指何君堯在節目中指自己為社工屬違法,表示「何先生作為一位律師,理應明白其後果,請何先生向公眾作出道歉及交待。」昨日則呼籲會員以一人一信,去信社會工作者註冊局投訴,要求註冊局「立即徹查有人公然犯法的行為」。

相關法例:

香港法例第505章《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VI部使用名銜:

(1) 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不是名列註冊紀錄冊的人無權使用以下名銜 ─
(a) 註冊社會工作者」或 「registered social worker」 的稱謂;
(b) 「R.S.W.」的英文縮寫;或
(c) 「社會工作」或「social work」 或「社會工作者」或「社工」或 「social worker」 的稱謂,不論是否連同任何其他稱謂或任何英文縮寫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以描述其專業為社會工作專業或描述其社會工作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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