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香港警方以「捆綁財政預算案」的方式購入三部防暴水炮車,香港民權觀察表示強烈反對,並認為警方一直拒絕交代武器使用準則及相關內部指引,加上未有合理解釋添置防暴水炮車的理據的情況下,購入水炮車將令參與遊行集會的市民承受更嚴重的安全風險(詳見)。我們現發起聯署行動,要求警方立即撤回相關撥款申請,日後警方處理添置武器的項目,必須向公眾及立法會交代清楚理據。
香港民權觀察
2015年3月30日
聯絡電郵:info@hkcr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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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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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要求警方撤回水炮車撥款申請 - 聯署全文
香港警務處於2015-16年財政預算案中提出購置三部「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並配置噴水裝置、大型顯示屏幕及話音廣播系統,有關車輛亦可噴出染有顏色之液體,用於識別相關違法人士,以便日後用作跟進調查。「人群管理的特別用途車」即為水炮車,其武力可對人體做成嚴重傷害,在國際間被普遍視為一種強硬地驅散公眾集會的武力。對於保安局及警務處未曾向立法會、公眾交代水炮車的用途、使用準則及其對人體的傷害,便以「捆綁財政預算案」的方式直接要求使用公帑購買有關車輛,是明顯地黑箱作業、剝奪公眾知情權及迴避公眾監察的做法。
英國防衛科技建議委員會(Defence Scientific Advisory Council)轄下的小組委員會曾於2004年向英國國會提交文件(註一),解釋其對水炮作為非致命武器的意見。
該文件指出,發射水炮可對人體做成三種傷害:
• 由噴射水柱直接撞擊人體,包括頭部及頸部移位的創傷
• 由噴射水柱撞擊下而移動及飛射的雜物而撞擊人體的創傷
• 在噴射水柱影響下,令人體跌下或與其他硬物撞擊而引起的創傷
我們認為,執法人員需要對使用武力負責及確保武力的應用不會傷及無辜。故此,根據水炮的性質,使用水炮作為武器是對公眾危險的做法。此外,如警方於水炮中加入胡椒噴劑或其他化學品,將令水炮的傷害性進一步提升。
警方過去一直拒絕公開其使用武力的準則、指引以及內部對使用武力的監察程序。在缺乏公開透明的使用武力準則、指引和監察下,為警隊新增任何可用於公眾的武器及武力皆是危險及不穩妥的做法。
我們的立場:
1. 強烈反對警方繼續添置用於對付公眾的武器,令參與遊行集會的市民承受更嚴重的安全風險;
2. 要求警務處立即撤回2700萬用於購置水炮車的撥款申請,日後警方處理添置武器的項目,必須向公眾及立法會交代清楚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