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不少公共屋邨的護衛服務合約,均是以「三三制」或「二二制」進行外判的,即所謂三年死約(承判商中途離場要作懲罰性賠償)、三年生約(可按承判合約提早通知政府或有關公營部門,然後重新招標),大部分保安員的年資往往徘迴於兩三年左右,而每當保安公司無法繼續承判時,亦會奇招百出,令保安員自動離職,乖乖投降。
「自願」離職信
年資滿兩年或以上的工人,在離職時,如非自動請辭或被即時解僱,原則上都有可能獲得年資補償,亦即常常聽見的遣散費,又或不合理解僱的賠償金。作為保安公司,經編者過往的接觸,逼迫保安員簽署離職信是最常見的策略。由於離職通知期為一星期至一個月不等,保安公司會提前發信給合符年資的保安員,通知他們需要作崗位調配,否則就要自動離職。而一些比較「識做」的公司,就會以小恩小惠利誘他們,例如發利是、禮劵等,目的顯而易見,簽署離職信,等同放棄一切權利,日後追討無門。
事實上,保安員有權不簽署有關信件,並可以另外回覆公司,表示已經了解公司的決定,不過保留追究權利。有不少人認為如斯做法等同公然對抗,日後會被針對云云,而無可奈何地,若非有數以十計的同僚同心協力的話,此做法會有一定風險,不過卻保留了日後工友在勞工署或勞資審裁處追討的機會。故此,在可行情況下,工友必先清楚文件內容及條款,如遇到疑難,可找工會求助。
拒絕於「藍卡」上蓋章
早前亦曾提及有關「藍卡」(保安人員許可證)的問題,自「保安及護衛業條例」設立以後(下稱「條例」),規定所有從業員必須有合資格的許可證才可從事護衛工作,否則違法。自此,藍卡就成了保安員的履歷表,因為他們每當入職及離職時,均需有公司蓋印證明,如缺少蓋章,即較難尋找下一份工作,這是所謂的「行規」。曾經遇過不少的工友,皆因保安公司要脅他們不蓋離職印,最後放棄追討,為的只是日後的工作機會。
保安公司之間的私相授受,無人知曉,但這個「行規」,肯定是他們自恃的護身符。因為工作的原故,致電過警察牌照科,才發現這是個大騙局。牌照科的回應如下:「按「條例」規定,每個合資格的保安員均需有配有保安人員許可證,而公司蓋章只作為紀錄,只要該保安員經已沒有為公司繼續服務,即使沒有蓋章,仍可尋找新工作。」至於保安公司拒絕蓋章是否違例的問題,答案是:「沒有」。從此可見,其實公司利用「條例」鮮為人知的漏洞恫嚇保安員,使他們敢怒不敢言,為求獲得新公司聘請,被迫屈服。
謀定而後動
作為打工仔女,現行法例給予的保障雖然少之又少,然而,各位保安工友除了必需謹慎處理簽署的文件外,在不了解文件內容時,亦可以後補簽署,不用急於一時,同時間,集體行動仍是能夠捍衛自身權益的良方,畢竟,現時的勞工保障,向來不是從天而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