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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訪居權系列報導3】辛苦一生,子女無權︰施婆婆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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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來港二十多年仍未能與子女團聚。

她,十四年來苦苦堅持仍未得到結果。

她,這些年來對子女的思念有增無減。

她是現年76歲來自廈門石獅的施婆婆,育有三女兩子。在內地生活時,施婆婆一家是屬於生產大隊,每天辛苦耕種但得到的永遠不夠一家人維持飽足生活。因此,施婆婆的先生於1978年便離鄉別井,為求令家人能擁有更好的生活質素,便到香港找工作。到香港後,在淘大的醬油廠工作,定期寄錢回鄉,每年只能回鄉一次,而施婆婆則與家婆在內地照顧孩子。當時,施婆婆40歲。

相隔九年後,施婆婆才申請到香港與先生相聚,但是當時政府卻不容許內地人帶子女一同來港,因此,施婆婆能與先生重聚,卻又要與子女分離,幸好子女已長大,而且兩女已婚,皆能照顧自己。來港後,施婆婆於工廠剪線頭,幫補家計。在來港首十年,施婆婆先後住在牛頭角木屋、啟德木屋以及啟祥木屋,三次都因清柝而被迫搬遷,政府沒有給她們家什麼補償安置。

八十年代的木屋區

1989年,終於得悉能夠申請一名子女來港,本來施婆婆計劃申請大仔來港,但由於細仔十分渴望來港,因此大仔決定讓弟弟先來港。期後,大女及二女也因丈夫的關係能夠來港生活,大女兩夫婦及二女皆在大工廠,而二女丈夫的工作是裝修師傅。

後來婆婆終於在52歲時獲配公屋單位,結束了長住長拆的生涯。可是很不幸,這間公屋卻被細仔在未經婆婆的同意下擅用作買居屋,婆婆因而無奈搬往大女觀塘住所與大女一家人同住。這段期間,施婆婆的丈夫亦不幸離世。

直至 1997 年施婆婆得鄉里告知,子女若於同年 7 月 1 日後來港可得居留權,因此大仔與細女便於 7 月 13日一同來港,希望一家人能夠再次同住,但是當時有關政策十分模糊,等了一段時間他們仍未能得到居港權。後來,大仔因怕會被拘捕而返回內地,細女則繼續留港。1999年 1 月 29 日終審庭判決港人內地所生子女擁有居港權,而同年 6 月 26 日,港府在製造 167萬人踩沉香港的恐慌後啟動人大釋法。釋法之後,在壓力下港府仍給予一個「寛免政策」,即在 1997 年 7 月 1 日至 1999 年 1 月 29日終審庭判決期間曾逗留在港並曾向港府聲稱擁有居港權的人,便可獲居港權。這個政策有約 3700 人受惠,但卻未能惠及施婆婆的子女。

2011 年,爭取十幾年後,港府終於讓步讓部份港內內地所生子女來港,方法是透過過往十年,每天 150個來港定居名額中用剩的名額,安排部份人來港,爭取居權人士叫這做「超齡子女政策」。獲得資格須同時符合三項標準,但標準卻不知如何訂定,有點像中彩票一樣:1)父或母在 2001 年 11 月 1 日前已取得身份證 + 2) 當時該名子女仍未滿十四歲 + 3) 父或母在 2011 年 4 月 1日仍健在並於香港生活,三個條件齊備下,該名子女才能獲居港權。

施婆婆表示細女其實符合超齡子女新政策,應該能夠擁有居港權,於是決定開始為女兒爭取居港權,並因此而認識了甘神父和朱老師。不過,其實,早在 2002年,施婆婆也曾到遮打花園靜坐,婆婆認為時任的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對居權事件態度差,只不過被家長包圍要求對話了十分鐘,便叫警察清場及拘捕無身分證人士。細女於留港七年後因老爺過世返回內地,由於當時未能領取香港身份證只有行街紙,所以不可再次返港,施婆婆至今仍堅持以近八旬高齡每月遊行三次,為子女爭取居港權。

婆婆表示希望子女來港是因為想他們可得到較好的生活質素,因為比起內地,香港除了有較好的民生政策外,更重要的是更自由更民主,少貪污。回想多年來爭取居港權的過程除了感辛苦、為未能與子女團聚感到心碎,亦因政府模糊不清、透明度低的政策感到憤怒。最近兩年施婆婆再次獲配一個與二女住所較近的公屋單位,與現職電梯技工的外孫同住,並有領取長者生活津貼。現時,每年年尾,施婆婆都會與兩個女兒回內地探望其他子女。婆婆現時常因思念內地子女而失眠,盼關心自己的子女能夠在身邊與自己共渡餘生。

施婆婆與丈夫在香港挨足一生,香港給他們的,卻是不斷拆屋清場和子女離散,到底,我們是怎樣看待基層市民的權利的呢?

(訪問及撰文:jennifer tai, yendy chan, 小草)
籌備及導引:自治八樓

鳴謝:
爭取子女居港權家長協會,居留權大學的協作
各接受訪談的朋友的分享及多年的辛勞及堅持
各參與走訪及撰寫報導的朋友的投入

特別鳴謝:
所有在居權抗爭路上共行的朋友

[1] 1997年前,於父母雙方獲得香港居民身份前已年過14歲的子女,稱為「超齡子女」,不獲以家庭團聚為由申請移居香港。

[2] 「指無論本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出生,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須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條件的人」參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1999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見文件十七),頁2。

[3] 超超齡子女:在2011年的新措施中,只有當父或母或雙方成為香港居民時,其年齡是14歲或以下的子女才有資格自動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年齡超過14歲的子女再次因年齡問題而不獲資格來港,忠伯的兩名長女便是超超齡子女。

按:爭取居留權運動持續進行至今已十六年,在這叫人難以想像的持久裡,家長與子女們是懷著怎樣的心情、怎樣地堅持過來?他們的故事,就是運動的歷史。自治八樓籌辦走訪居權家長與子女的活動,協助一班關心居權運動的朋友,以文字紀錄這些家庭如何被政權碾碎,與及無權無勢者卑微而堅強的反抗。一・二 九判決紀念日將近,十六年前的一月二十九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享有居港權,這是個值得紀念的日子──即使判決很快就在同年六月二十六 日,因港府提請人大釋法而被推翻──每年一月二十九日,居權家長與子女都發起遊行與晚會,要求「還我一二九判決!」如果你好奇,一場運動如何能堅持十六 年,請花時間閱讀這些居留權的口述歷史。如果你被觸動,請在一月二十九日,來參與遊行和晚會。

籌備及導引:自治八樓

鳴謝:
爭取子女居港權家長協會,居留權大學的協作
各接受訪談的朋友的分享及多年的辛勞及堅持
各參與走訪及撰寫報導的朋友的投入

特別鳴謝:
所有在居權抗爭路上共行的朋友

居留權一‧二九,十六周年

【還我民主,還我人權,還我家庭團聚】

下午遊行:
2015年1月29日
下午二時於灣仔入境事務大樓外聚合集會
下午三時遊行往政府總部抗議

晚上燭光晚會:
2015年1月29日
晚上七時三十分於中環遮打花園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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