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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濫用程序 製造白色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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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14歲女童於金鐘政府總部「連儂牆」以粉筆畫花,先被警方以涉嫌刑事毀壞拘捕,直至昨日(30/12)警方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最終裁判官將聆訊押後至1月19日,但等候聆訊期間該名女童需要暫送屯門兒童院,期間將無法如常上學,與家人分離,對女童帶來嚴重的身心影響。

「兒童保護令」的訂立是保護兒童避免他們的安全被受威脅,或其行為不能自制而令自己或他人受到損傷;法例中亦列明以下四項為申請兒童保護令的依據: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傷害,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究竟14歲女童於政府總部「連儂牆」以粉筆畫花是否與上述依據有關?根據報導,女童過往亦未有任何不法行為,而女童父親亦願意接回女童,為何警方仍要向法庭申請「兒童保護令」?若是為其安全不受威脅,最直接的便是由父親接回家照顧,對女童而言是最好的。

行內的同工都知道,以往警方即使在處理一些嚴重行為偏差,如離家出走幾天不歸家或於晚上流連街頭等,均以不同的理由勸退家長,卻極少申請保護令。繼上次警方在旺角佔領區清場行動中拘捕一名14歲中三男學生向法庭申請保護令後,再一次濫用申請保護令程序,借法庭達到白色恐怖的目的。

社總對「警方濫用程序,製造白色恐怖」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警方向公眾清楚交代申請保護令的因由,立即停止濫用保護令程序。未來,社總將會關注及檢討「兒童保護令」的執行細則,避免此令被濫用,應真正為保護兒童的福祉而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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