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會的進步、對不公義體制的顛覆,都是靠人民對鐵幕政權的抗爭換取的,而這種抗爭,必然也帶有所謂的「違法」性質。
八百年前沒有英國人民的違法抗爭,哪可換取英國皇室簽署代表現代民主自由的限制王權的大憲章?七八十年前沒有馬丁路德金等民權領袖帶領的黑人維權運動,哪能爭取到美國的種族平權?沒有曼德拉廿七年的牢獄和持續的抗爭,哪有由階下囚變成總統的奇蹟和南非的種族開放?沒有聖雄甘地多次被捕入獄與他帶領下的非暴力不合作運動,哪會令印度擺脫殖民統治走上獨立道路?為公義、為維權的抗爭往往以違法開始,以改變一個時代結束。
當年中共在境外勢力蘇共的扶持下,發動武裝起義推翻國民政府,其性質在當時的官方定義便是違法暴動、是勾結外國勢力的叛國罪行。有法律潔癖者說佔中是違法行為不可接受,那靠違法暴力和外國勢力建立起來的政權為何你們又可接受?中共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其憲法也有規定公民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政府濫用國家機器對這些權利粗暴踐踏,本身也已構成政府違法。反估中者對佔中違法義憤填膺,但對中央政府違憲違法為何又裝聾扮啞?前中共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及其家族,貪腐過千億元,身為政法委書記卻作奸犯科,罪行經揭發超過一年還遲遲不在法律框架審理,而要先在中共內部的中紀委過濾,這便是一個活生生的黨大于法,視法治為無物的寫照。誰在口口聲聲說維護法治的同時自己帶頭背棄法治?誰在披著虛偽的外衣說守法?
歷史是一面鏡子。中共喉舌當年為鼓動民眾反抗國民黨統治,大肆鼓吹民主、自由、違法抗爭。今日中共和梁振英的言行,正正是70年前中共自己極力反對的。對違法抗爭,中共《新華日報》在1947年2月22日作如此評論:「在重慶被打得頭破血流的青年學生們的組織與行動也被當局宣布為‘不合法組織……妨害治安’,而加以取締。反之,那些打人的暴徒,是合法的組織,是有益治安,而應力加保護。這就是合法政府的合法措施。讓我們在這個不合法的罪名下繼續奮斗,一直到‘人民的憲法’出現的一天吧!」對民主與法制,1946年2月1日的《新華日報》是如此評論:「二十年來,尤其是最近幾年,我們天天見的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政府所頒佈的法令,其是否為人民著想,姑置不論。最使人憤慨的是連這樣的法,政府並未遵守。政府天天要人民守法,而政府自己卻天天違法。這樣的作風,和民主二字相距十萬八千里!所以民主云云者是真是假,我們卑之無甚高論,第一步先看政府所發的那些空頭民主支票究竟兌現了百分之幾?如果已經寫在白紙上的黑字尚不能兌現,還有什麼話可說?」
歷史一次又一次驚人地重復,獨裁政權一次又一次以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但更可悲的是,荒謬的背後還有一大班支持者不惜以雙重標準和各種歪理為荒謬自圓其說,總有人只講公民守法卻隻字不提政府守法,只談依法施政卻不顧法理公義,只責學生違法卻不問為何官逼民反,只怪佔中阻路卻漠視長期被阻的香港民主路。
不少人天天指責佔中衝擊法治,但有多少人知道法治為何物?法治(rule of law),是視法律為社會最高的規則,具有凌駕一切的地位,任何人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機構都須遵守。法治的核心是公權力必須受到法律的約束,也就是大陸的術語「把權力關在籠子里」。據港大戴耀廷教授的論述,廣義的法治分為四個層次:以法達義、以法限權、有法必依和有法可依。而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對法治作如下的定義:“Under the rule of law, fundamental rights must be effectively guaranteed. A system of positive law that fails to respect core human rights established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is at best “rule by law”. Rule of law abiding societies should guarantee the rights embodied i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 。法制(rule by law)則是另一個概念,是指當權者透過法律治理國家,無論法例是否乎合公平,公義,公正的法治精神,執法機構只是執行法律。也就是大陸常說的「依法治國」和「支持行政長官依法施政」。法治和法制最大的分別,是前者更著重政府權力和人民一樣,受到法律的約束。後者在於以法管治,但不一定符合法治精神。只講法制而不講法治的結果往往是政府用法律的手段壓制民眾。
為慘吃三聚青胺毒奶粉的「結實寶寶」爭取權益的維權律師趙連海,被判尋釁滋事罪。在中共的字典里,他違法了。因發表《零八憲章》而被以言入罪的劉曉波,雖然得到諾貝爾和平奬及世人認可,在中共的字典里,他也違法了。用法律對付人民,將爭取公義的抗爭打壓為違法,中共政權從一開始就未尊重過法治。
佔中是違法了,但誰在真正破壞香港法治?七警在金鐘濫用私刑對示威者拳打腳踢,政府至今仍未落案撿控。相反佔中糾察隊協助制服向黎智英施襲的暴徒,警方卻閃電拘控糾察隊成員。這次佔領運動,執法人員執法不公已是公眾的普遍觀感。特區政府打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定律,將執法機關淪為政治服務的工具。最能破壞香港法治的,正正是擁有公權力的人。
佔中違法?沒有法治,談何守法?